新修訂公司法后哪些公司還需注冊資本金
新修訂公司法后哪些公司還需注冊資本金
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的責任都是有限的。那么,公司均需要注冊資本,公司的注冊資本就是股東的責任之和。
新修訂的公司法是把注冊資本實繳制變更為注冊資本認繳制。
同時,公司法修訂后,還在實行注冊資本實繳制的公司還有以下27類:
1、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未說明最低注冊資本)(公司法第八十條)
2、商業銀行
2.1 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且為實繳資本。(商業銀行法第13條)
2.2 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且為實繳資本。(商業銀行法第13條)
2.3 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千萬元,且為實繳資本。(商業銀行法第13條)
3、外資銀行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收資本。(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8條)
4、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億元,由財政部撥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5條)
5、信托公司
信托投資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億元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收貨幣資本。(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10條)
6、財務公司
2.1 設立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最低為1億元人民幣。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應當是實繳的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經營外匯業務的財務公司,其注冊資本金中應當包括不低于500萬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財務公司的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整財務公司注冊資本金的最低限額。(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第10條)
2.2 申請設立分公司的財務公司,注冊資本要求不得少于人民幣3億元。(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第19條)
7、金融租賃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收貨幣資本。(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1條)
8、汽車金融公司
汽車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應當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第9條)
9、消費金融公司
消費金融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且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銀監會根據消費金融業務的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需要,可以調整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第12條)
10、貨幣經紀公司
貨幣經紀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根據貨幣經紀業務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的要求,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低于前款規定的最低限額。(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第11條)
11、村鎮銀行
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且注冊資本由發起人一次繳足。(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第8條)
12、貸款公司
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第8條)
13、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的注冊資本金不低于五百萬元人民幣[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第8條]
14、農村資金互助社
在鄉(鎮)設立的,注冊資本不低于30萬元人民幣,在行政村設立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為實繳資本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第9條)
15、證券公司
15.1 經營下列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且為實收資本:
(1)證券經紀;(2)證券投資咨詢;(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法第127條)
15.2 經營下列任一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且為實收資本;經營兩項以上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且為實收資本:
(1)證券承銷與保薦;(2)證券自營;(3)證券資產管理;(4)其他證券業務。(證券法第127條)
16、期貨公司
期貨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6條)
17、基金管理公司
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13條)
18、保險公司
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且為實繳資本。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保險法第69條)
19、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
19.1 設立保險經紀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保險法第120條;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第8條)
19.2 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保險法第120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7條)
20、外資保險公司
設立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第7條)
21、直銷企業
設立直銷公司,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8000萬元。(直銷管理條例第7條)
22、對外勞務合作企業
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法人,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600萬元人民幣。《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第6條》
23、融資性擔保公司
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于人民幣500萬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10條)
編者注:《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雖然其為多部門聯合制定,但其效力層級仍為部門規章,如果按照公司法規定,其不能對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進行規定。國務院這次在《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中將此類公司列作限制最低注冊資本的類型,說理不夠。個人認為,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作為《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范主體,則可以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授權由銀監會設定最低注冊資本要求,而《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制定部門之一就是銀監會,所以,融資性擔保公司有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并無不妥。
24、勞務派遣企業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200萬元。(勞動合同法第57條;2013年10月25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決定)
25、典當行
設立典當行公司,應當實行公司資本實繳制度。(2013年10月25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決定)
編者注:關于典當行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和資本制的限制,商務部和公安部聯合出臺過《典當行管理辦法》。其中規定: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但因為《典當行管理辦法》只是部門規章,不能規定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和資本制。本次國務院專門作出了決定,要求該類公司的注冊適用實繳資本制。但尚不清楚,其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為多少。
26、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實行公司資本實繳制度。(2013年10月25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決定)
編者注:關于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和資本制的限制,保監會出臺過《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其中規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注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但因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只是部門規章,不能規定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和資本制。本次國務院專門作出了決定,要求該類公司的注冊適用實繳資本制。但尚不清楚,其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為多少。
27、小額貸款公司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實行公司資本實繳制度。(2013年10月25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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