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市場典型法律案件分析
當前,電力市場化改革進程加速,部分市場主體因法律意識淡薄,自身權益受到了侵害。為促進提高市場主體法律意識,防范電力市場法律風險。昆明電力交易中心整理了近年來全國電力市場7起典型法律案件,供廣大市場主體學習。
01
非法侵入電力交易中心計算機信息系統典型案例
案例1:交易系統賬號密碼管理使用人非法侵入電力交易系統下載交易數據并進行公開,構成“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2017年某電力交易中心發現一微信公眾號刊登的文章,內有約500條某電力市場包含報價操作具體時間的月度集中競爭交易非公開數據,由此該交易中心報案;2019年相關監管部門向該交易中心反映,有人郵件兜售集中交易報價數據,該交易中心再次報案。
公安局經立案偵查發現,嫌疑人韋某利用自己的在發、售電公司的任職便利,使用掌握的賬號密碼登錄某省電力市場交易系統后,多次通過非法的URL鏈接侵入該系統,非法下載全部市場主體的報價申報等非公開數據,并通過某公眾號進行公開。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韋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工作啟示
非法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構成刑事犯罪。各市場主體應該加強在電力市場中對于業務受托人員的管理,關注授權的業務范圍、授權使用的方式、授權的有限期限以及受托人的變更。在相關人員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之后要及時變更受托人,回收相關資料。交易系統賬號密碼管理使用人應加強職務意識、責任意識、信息安全意識,做好相關賬號密碼的保存與合理使用工作。
案號:(2019)粵0104刑初1253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款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2
用戶與多家公司簽訂售電代理服務合同典型案例
案例2:電力用戶同時與多家公司簽訂售電代理服務合同構成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某電力用戶與某售電公司簽訂電力零售代理合同后,又另行委托另一家售電公司代理參與電力市場電力交易。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訂立的電力零售代理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和強制性規定,為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雙方均應恪守履行。但該電力用戶行為明顯違反了雙方簽訂的電力零售代理合同中關于“委托方在委托期間內全權且唯一委托受托方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約定,其另行委托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故售電公司依據雙方簽訂合同的第五條第2款“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協議后,任何一方毀約,則賠償對方毀約金叁萬元人民幣”,主張被告支付毀約金3萬元,理據充足,法院予以支持。
工作啟示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售電公司管理辦法》(發改體改規〔2021〕1595號),“電力用戶在同一合同周期僅可與一家售電公司確立零售服務關系”。電力市場主體應多關注電力市場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條款,避免合同條款違反強制性規定,防止合同履行瑕疵。
案號:(2020)桂0102民初2333號
審理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條 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03
電力用戶變更組織形式典型案例
案例3:電力用戶組織形式變更,不影響其繼續承擔組織形式變更之前簽訂合同的相應權利義務。
某電力用戶在與原告售電公司簽訂電力零售代理合同時,合同主體類型是個體工商戶,但其在得知個體工商戶由于政策調整,不再具備電力市場準入資格之后,為獲取進入電力市場資格,在短期內變更為個人獨資企業并因此具備電力市場交易主體資格,組織性質發生了變化,該電力用戶因此主張不再承擔合同義務。
法院認為,民事主體組織形式發生變更沒有造成民事主體滅失的后果,故而在原委托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原交易主體仍須繼續承擔合同約定的民事義務。
工作啟示
依據《民法典》,民事合同主體發生組織形式上的變動不屬于合同被認定無效的法定情形。因此,在法律案件實務中,合同相對方的組織形式變更不會影響其繼續承擔有效合同的權利義務。市場主體應當認真履行已簽訂的有效合同條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爭訟。
案號:(2020)桂0102民初2332號
審理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百二十九條 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受托人超越權限造成委托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04
零售市場“陰陽合同”典型案例
案例4:售電公司與用戶簽訂“陰陽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法院會通過相關證據綜合判斷,以確認實際履行的合同。
某售電公司和用戶先行簽訂“購售電合同”,約定電價價差收益的額分成比例,后根據相關監管部門要求,按照《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購售電合同》模板重新簽訂合同。
對于兩份合同,法院認為兩份合同均蓋章,對合同有效性予以認定。《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購售電合同》雖在生效要件上存在未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的瑕疵,但合同已經雙方公司蓋章,結合對照當事人提交的短信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發票記錄、錄音及文字資料、計劃電量的預報數據、某電力交易中心提供的結算情況表等證據進行綜合判斷,確認《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購售電合同》為正在履行的合同,從而根據合同內容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
工作啟示
電力市場主體在簽訂合同時,應遵循真實意思表示,避免簽訂“陰陽合同”,以防范由此引發的合同糾紛風險。
案號:(2020)蘇02民終1422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05
公共通信群中發布無證據言論典型案例
案例5:電力市場主體在公共通信群中發布無證據言論,可能構成名譽權侵權。
售電公司甲和乙曾于2017年短暫合作后中止。但到2018年,售電公司甲員工在某電力交易結算群(266人微信群)與某售電側市場建設討論群(450人微信群)中發布《鄭重聲明》:“近期,部分客戶反映乙公司假借我公司進行跨省客戶業務市場談判,對此我公司鄭重聲明…乙公司假借我公司名義開展的所有業務、作出的任何承諾,我公司均不知情也屬無效,我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法院認為,涉案兩微信群是全省范圍內售、用電交易群,群成員較多,同時甲公司未就在微信群中的發布事實提供相應證據,《鄭重聲明》客觀上影響了乙公司的聲譽,從而導致電力行業內對乙公司的社會評價產生一定的不利影響,構成名譽權侵權。因此甲公司應停止侵害乙公司名譽權的行為,消除影響并賠禮道歉。
工作啟示
微信群、QQ群、釘釘群等是工作中常用于發布相關信息及通知的通訊工具,市場主體在公共通信群中應當注意自己的言論,避免發布虛假言論引發侵權責任糾紛。
案號:(2020)魯01民終4351號
審理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條 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06
零售合同約定保底價格典型案例
案例6:售電公司與用戶約定保底價格,可能造成違約需承擔相應責任。
某售電公司與用戶簽訂合同約定了售電保底價格,法院認為,根據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委托代理交易合同(協議),是售電公司對用戶公司作出的合同承諾,承諾其代理進行電力交易的電價。在合同簽訂后,用戶告知售電公司相應的用電量,售電公司在年度交易中按照保底價格購買了相應電量,后用戶追加用電量,售電公司只能在月度交易時購買高于保底價格的電量,由此造成用戶多支付電費。法院認為該部分電費屬于售電公司未實現保底價格導致的用戶的損失,根據相關法律應由售電公司進行賠償。
工作啟示
售電公司在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時應充分考慮自己的風險能承受能力,避免輕易對交易價格做出承諾引發損失。
案號:(2019)豫0506民初2426號
審理法院:河南省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07
售電公司加盟經營糾紛典型案例
案例7:售電公司加盟存在合同履行糾紛風險。
李某與某售電集團公司簽訂《區(縣)公司合伙人合作協議》,擬籌建的該售電集團分公司,約定合作模式、獨占經營權、收益分成,并約定 “按省公司統一標準裝修(統一設計,統一采購,統一配送施工),費用由區(縣)公司負責。各種交易、風控軟件、工裝、家具、機器人及5S管理,由省公司統一派送和管理”,并約定李某在合同簽訂后三日內繳納區域(縣級)獨占經營費50萬元、裝修定金20萬元。
合同簽訂后,李某通過銀行轉賬匯款實際履行20萬元,并注明為“加盟費”,該售電集團公司在庭審中確認該20萬元為“加盟費(區域獨占經營費)”。李某與售電集團公司在涉案合同履行過程中,最終未能按約定完成營業廳的統一標準裝修,導致合同履行處于停滯狀態。
李某訴請要求解除該合同,售電集團在庭審中亦明確表示同意解除,不違反法律規定。經審理,法院予以準許,另酌情確定售電集團公司返還李某加盟費15萬元。
工作啟示
目前售電公司注冊采用的是“一地注冊、多地共享”的模式。建議各市場主體充分重視“加盟”形式存在的市場風險,嚴格遵守市場規則,加強對加盟(分、子)公司的管理,強化合同履約管理,謹防法律糾紛。
案號:(2020)浙01民終7114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鄭重提醒
本電力市場典型法律案件分析系昆明電力交易中心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案例開展的研究總結,目的在于營造電力市場良好的法治氛圍,進一步提升市場法治水平。
以上案例的整理及轉載僅代表案例裁判法官觀點,不代表昆明電力交易中心立場。相關案例和風險提示內容僅供電力市場主體參考,各市場主體對文章內容有獨立判斷的權利。如本轉載信息涉及他人知識產權或隱私,請及時與昆明電力交易中心聯系刪除。
考慮法律環境變化、政策監管要求、企業內控水平等情況,如提示內容與法院裁判文書內容存在差異,敬請以法院裁判文書正式文本為準。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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