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電力中長期交易 規則與踐行還需要磨合
電力中長期直接交易在各地普遍開展、規模大增、競爭加劇、規則各異的形勢下,《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終于出爐了。的確,市場有待規范化。本文就《基本規則》有關條款內容結合自己的工作實踐做一些探
電力中長期直接交易在各地普遍開展、規模大增、競爭加劇、規則各異的形勢下,《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終于出爐了。的確,市場有待規范化。本文就《基本規則》有關條款內容結合自己的工作實踐做一些探討,不妥之處,請批評指正。
一、關于交易期限
在近年來電力直接交易實踐中,相當一部分省區只以年度為周期,開展一年一次的電力直接交易。這種情況亟待改變。
《基本規則》第二十一條“電力中長期交易主要按照年度和月度開展。有特殊需求的,也可以按照年度以上、季度或者月度以下周期開展交易。”毋庸置疑,增加交易頻次如月度交易顯然更有利于市場機制的探索、市場意識的培育以及市場經驗的積累;同時,又可防范電力電量年度平衡預測風險,控制好合同電量偏差,防止直接交易淪為一年一度的“一錘子”買賣風險。
二、關于交易方式
《基本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電力中長期交易可以采取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等方式進行。”
可以說,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方式來源于近年來電力直接交易實踐,已經得到大家的認可,特別是雙邊協商交易成為直接交易的首選方式。大家爭論較多的是集中競價方式,但從實踐中看,大多數交易雙方特別是發用電雙方對集中競價方式不熱情,主要是難以確定量價申報組合方案以及申報后對成交量價的把握性不大,即擔心集中競價交易結果的不可測、不可控。事實上,不多的案例還反映出集中競價交易規則和方案對交易結果的影響很大。當然,這都不是斷然否定集中競價方式的理由,我們是不是應該思考一下現貨市場集中競價方式得以成功的原因。
三、關于交易時序
《基本規則》有關交易時序規定:先開展年度/月度雙邊交易,再年度/月度集中競價交易。可以看出《基本規則》體現了同一交易周期內“雙邊協商方式優先于集中競價方式”的導向。
不過《基本規則》還規定:如果年度/月度雙邊交易已滿足全部年度/月度交易需求,也可以不開展年度/月度集中競價交易。這個規定與“計量與結算”一章中采用預掛牌月平衡偏差方式的結算流程和結算價格提出的諸如“因自身原因導致的少發電量按月度集中競價交易最高成交價的10%支付偏差考核費用”的規定好像有沖突。如果沒有“月度集中競價”的話,采用預掛牌月平衡偏差方式的結算流程和結算價格的一些規定就難以實施。
四、關于合同電量轉讓與電量互保協議
《基本規則》提出“合同電量轉讓交易主要包括優先發電合同、基數電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區交易合同等轉讓交易。發電企業之間以及電力用戶之間可以簽訂電量互保協議,一方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合同電量時,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通過后,由另一方代發(代用)部分或全部電量,在事后補充轉讓交易合同,并報電力交易機構。”“享有優先發電政策的熱電聯產機組’以熱定電’電量、余熱余壓余氣優先發電電量等不得轉讓。”
上述有關合同電量轉讓與電量互保協議的規定無疑是非常開放而又接地氣的,一定會受到相關市場主體的歡迎,理由無需多說。
五、關于是否限價
《基本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雙邊協商交易原則上不進行限價。集中競價交易中,為避免市場操縱及惡性競爭,可以對報價或者結算價格設置上限,參與直接交易機組發電能力明顯大于用電需求的地區可對報價或者結算價格設置下限。”
可以看出規則制定者對市場限價持謹慎而現實的態度。事實上,雙邊協商交易方式下,發電企業也會產生“惡性競爭”。但從實踐中看,在雙邊協商交易方式設置價格下限時,發用電企業一般最終都會按最低限價達成交易。另外,限價這種做法可能會招來事先干預市場之嫌的批評。
六、關于容量剔除等
《基本規則》沒有涉及容量剔除的內容。想必剔除容量已在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四《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實施意見》中有了“為促進直接交易價格合理反映電力資源產品價值,在安排計劃電量時,原則上應根據直接交易情況,相應扣除發電容量。為調動發電企業參與積極性,直接交易電量折算發電容量時,可根據對應用戶最大負荷利用小時數、本地工業用戶平均利用小時數或一定上限等方式折算”的規定。
但在“計劃電”與“市場電”雙軌制運作模式下,剔除不剔除容量,如何剔除容量,其差別是不容忽視的。剔除容量的作用之一是會抑制發電廠相互之間的惡性競爭。當然,隨著市場電量的加大,剔除容量的作用和意義會減少。
另外,《基本規則》沒有涉及交易規模的內容。這個也好理解,主要是全國各地發用電市場結構和特征不同,不好統一設限,如某省省內年度發電量中優先發電量接近100%。
再次,《基本規則》對哪些用戶必須由售電公司代理也沒有做出具體界定,可見政策制定者的謹慎態度,這與各地的市場實踐與開放程度等實際情況相關,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摸索。
七、關于偏差電量
有關合同電量偏差處理,被普遍認為是《基本規則》所呈現的亮點,也是落實的難點。
《基本規則》首推“中長期合同執行偏差主要通過在發電側采用預掛牌月平衡偏差方式進行處理(即優先發電、基數電量合同優先結算)”。同時提出,各地還可以采取“預掛牌日平衡偏差方式”、“等比例調整方式”、“滾動調整方式”三種方式之一處理合同電量偏差,也可以根據實際探索其他偏差處理方式。
合同雙方的實際發用電量與合同電量一定會有偏差,這種偏差不以人的意志而消失。在沒有現貨市場情況下,如何處理電量偏差,這永遠是一個問題。同時,至于偏差電量誰“兜底”看似重要,其實相對中長期直接交易的合同偏差電量沒有完美的解決方式而言也就沒有那么重要了。
《基本規則》首推合同電量偏差處理方式說明了規則制定者的用意和引導。但估計會有許多區域選擇執行“等比例調整方式”、“滾動調整方式”。
八、關于其他
近年來,輔助服務市場沒有取得多大突破,現行的“兩個細則”沒有很好的體現“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基本規則》對輔助服務做了些原則性、方向性的規定,提出“輔助服務執行各區域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及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期待各區域在輔助服務方面取得突破,畢竟輔助服務市場是電力市場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另外,《基本規則》在信息披露與依法監管方面也著墨甚少。但信息披露對市場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依法監管對市場的有序發展更是必不可少。期待在這兩個方面出臺規范性文件或導則,以促進并實現“依法維護電力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證電力市場建設工作統一、開放、競爭、有序”之最終目的。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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