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化建設試點方案及可再生能源參與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實施細則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山西能監辦山西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化建設試點方案的通知,據了解,山西省電力調頻輔助服務市場采用集中競價、邊際出清、統一價格的方式組織。調頻輔助服務市場建立初期,原則
第三章 山西省可再生能源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交易
第一節 通 則
第十二條 可再生能源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中的交易量暫不計入出讓方發電設備的年度總電量。
第十三條 火電廠基本調峰輔助服務是指火電機組單位統計周期內,平均負荷率小于或等于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參與基準時,所提供的調峰輔助服務。
其中,平均負荷率=火電機組單位統計周期內平均發電出力/火電機組簽訂的調度并網協議中確認的最大發電能力×100%;
火電調峰率=1-平均負荷率。
可再生能源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參與基準的參考值見下表:時期火電廠類型可再生能源調峰輔助服務市場
參與基準非供熱期純凝火電機組負荷率50%熱電機組負荷率50%供熱期純凝火電機組負荷率50%熱電機組12月、1月、2月負荷率60%11月、3月負荷率55%可再生能源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參與基準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單位統計周期是計算交易電量的基本時間單位,通常以1小時為一個單位進行統計。在每個統計周期內計算可再生能源調峰輔助服務購售雙方收支費用。
第二節 實時深度調峰輔助服務交易
第十五條 可再生能源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中的實時深度調峰輔助服務交易(以下簡稱實時深度調峰交易)是指預計出現棄風、棄光情況時,火電機組實時調減出力,使平均負荷率小于可再生能源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參與基準而提供輔助服務的交易。平均負荷率大于或等于可再生能源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參與基準時,火電機組提供的調峰輔助服務屬于其應承擔的基本義務。
第十六條 實時深度調峰交易采用雙向報價、集中競爭、滾動出清、統一價格結算的方式組織。火電機組為實時深度調峰交易的出售方,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為實時深度調峰交易的購買方。
第十七條 火電機組平均負荷率小于有償調峰基準時,申報愿意繼續下調的非遞減容量-電價曲線不得超過三段。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申報為避免棄風、棄光所需要購買的非遞增容量-電價曲線不得超過三段。
第十八條 申報截止后,市場運營機構將所有火電機組的報價曲線累加形成的市場總供給曲線應為遞增曲線;將所有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的報價曲線累加形成的市場總需求曲線應為遞減曲線。
第十九條 實時深度調峰交易在日內調用時,由市場運營機構根據電網運行需要,按照市場總供給曲線由低到高依次調用火電機組進行深度調峰,按照市場總需求曲線由高到低依次安排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進行增發。火電機組深調側與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增發側分別按價格優先原則進行,兩側之間無需一一對應。
第二十條 實時深度調峰交易每小時出清一次。每個單位統計周期內,由電力調度機構計算火電機組的深度調峰電量(即火電機組因提供深度調峰輔助服務所少發的電量)、火電邊際價格(即實際調用到的最后一臺深度調峰機組的報價)、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的增發電量(即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因購買深度調峰輔助服務所避免的棄風、棄光電量)以及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邊際價格(即實際增發到的最后一臺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的報價)。單位統計周期內市場出清價格為火電邊際價格與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邊際價格的平均值。當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邊際價格小于火電邊際價格時,認為該單位統計周期內交易未達成。
第二十一條 提供深度調峰輔助服務的火電機組按照單位統計周期內的市場出清價格獲得收益,購買深度調峰輔助服務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按照單位統計周期內的市場出清價格支付費用。交易未達成時,不調用火電機組進行深度調峰,不安排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進行增發,也不進行相關市場結算。火電補償費用不足時,缺額部分由各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根據其增發電量比例分攤。
第二十二條 鼓勵供熱電廠或第三方投資建設儲能調峰設施。火電企業或第三方在計量出口內建設的電儲能設施視為深度調峰設施,可參與實時深度調峰市場。
第二十三條 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的增發電量應不大于火電企業的深度調峰電量。對未達到調峰標準的火電企業按照《華北區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和《華北區域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進行考核。在一個統計周期內,火電企業兩次及以上出力大于其申報深度調峰能力的50%,或少發電量大于其申報電量的10%時,認為其提供深度調峰輔助服務失敗,可及時中止調峰輔助服務交易,已發生的深度調峰電量不予補償。
提供深度調峰輔助服務失敗后的火電機組若要再次參與實時深度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需經過3小時的深度調峰能力測試。測試通過后,方可再次參與。
第三節 需求側響應調峰與售電企業移峰調峰
第二十四條 山西省可再生能源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建立初期,需求側響應調峰與售電企業移峰調峰是指具有蓄能設施、主要在低谷時段用電、可在負荷側為電網提供調峰輔助服務的用電負荷項目與售電企業業務。
第二十五條 參與可再生能源調峰輔助服務市場的需求側響應用戶和售電企業的最小用電電力須達到1萬千瓦以上,且能夠將實時用電信息報送電力調度機構,并接受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二十六條 需求側響應調峰與售電企業移峰調峰交易在省內開展,交易周期為日及以上,交易模式以雙邊協商交易為主、集中競價交易為輔。
第二十七條 需求側響應用戶和售電企業可與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開展中長期雙邊協商交易。雙邊協商交易雙方需向市場運營機構提交包含交易時段、每15分鐘一點的用電功率曲線、交易價格等內容的交易意向,由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山西省可再生能源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建立初期,雙邊協商交易價格的上限原則上為省內火電標桿電價。
第二十八條 需求側響應用戶和售電企業也可在可再生能源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交易平臺開展集中競價交易,需向市場運營機構申報交易時段、每15分鐘一點的用電功率曲線、意向價格等內容,由市場運營機構對外發布。山西省可再生能源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建立初期,電力用戶申報補償價格的上限為0.4元/千瓦時。
第二十九條 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根據市場運營機構發布的交易信息,申報電力、電價。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的申報電價低于需求側響應用戶與售電企業的申報電價時,視為無效申報。
第三十條 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按照申報價格由高到低的順序與需求側響應用戶或售電企業匹配成交,直至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的申報價格小于或等于需求側響應用戶或售電企業的申報價格,或者成交電力大于或等于需求側響應用戶或售電企業的申報電力。集中競價交易的成交價格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申報價格與需求側響應用戶或售電企業申報價格的平均值。如最后成交的多個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報價相同,則按其申報電力比例成交。
第三十一條 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購買到的需求側響應用戶或售電企業電力為其對應時段的新增發電空間。在低谷時段的調電過程中,市場運營機構將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的交易電力在原基礎上進行疊加。除發生危及電網安全運行等特殊情況外,電網企業須保證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交易電力的發電空間。
由于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自身原因未發出的交易電力視為已完成,后期不予追補。如交易約定時段電網未因調峰引起棄風、棄光,視為交易已完成。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由于電網安全及不可抗力原因未發出交易電力,視為該期間交易暫停。
第三十二條 電力調度機構將交易結果與執行結果全部發送至電力交易機構,由電力交易機構出具結算憑證。
第三十三條 市場運營機構按以下方式計算各市場主體的結算費用:
需求側響應用戶或售電企業獲得的輔助服務費用=Σ交易電量×成交價格
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支付的費用=Σ交易電量×成交價格
當需求側響應用戶或售電企業低谷時段的實際用電量大于合同電量時,交易電量為合同電量,僅對合同電量部分進行補償;當需求側響應用戶或售電企業低谷時段的實際用電量小于合同電量時,交易電量為可中斷負荷用戶低谷時段實際用電量。
第三十四條 參與可再生能源調峰輔助服務市場的售電企業、電力用戶應能夠在單位統計周期內進行有效的計量。
第四節 山西省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區調峰輔助服務交易
第三十五條 山西省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區調峰輔助服務交易是指為減少棄風、棄光,通過日內有償調整山西省與周邊省份聯絡線交易計劃,實現調峰能力缺乏省份向調峰能力富裕省份購買調峰輔助服務。
第三十六條 當山西省或周邊省份因調峰出現棄風、棄光時,由市場運營機構代理,向區域市場運營機構或周邊省份的市場運營機構申請購買或出售可再生能源調峰輔助服務。區域市場運營機構或周邊省份的市場運營機構可根據其調峰能力剩余情況,開展跨省跨區調峰輔助服務交易。
第三十七條 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區調峰輔助服務交易總量為聯絡線實際交換電量與聯絡線日前計劃電量之差。跨省跨區購買可再生能源調峰輔助服務的省份僅需為售出省份提供的深度調峰輔助服務有償部分支付費用。
第三十八條 日內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區調峰輔助服務交易價格參照跨省跨區交易價格,暫由購售雙方市場運營機構協商確定。
第三十九條 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區調峰輔助服務交易購售雙方費用在各單位統計周期內與雙方省內電力調峰輔助服務費用一并統計和結算。
山西省售出的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區調峰輔助服務費用(無償跨省調峰支援部分不發生費用)優先用于支付省內已售出實時深度調峰輔助服務的市場主體。
山西省購入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區調峰輔助服務產生的費用由省內已購入實時深度調峰輔助服務的市場主體,按照各自已發生的省內實時深度調峰輔助服務費用比例進行分攤。
第五節 市場組織與競價
第四十條 每月5日前,有關發電企業、需求側響應用戶、售電企業將雙邊協商達成的需求側響應調峰、售電企業移峰調峰提交市場運營機構,通過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執行。
第四十一條 每日10-11時,有意愿參與可再生能源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且滿足準入條件的需求側響應用戶、售電企業向市場運營機構上報次日用電計劃,包括用電時段和每15分鐘一點的用電功率曲線。
第四十二條 每日10-11時,有意愿參與實時深度調峰輔助服務交易的火電廠、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向市場運營機構上報次日的交易意愿。其中,火電機組的最大出力應考慮機組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受阻電力,并不得高于核準容量;最小出力不得高于最小運行方式核定出力。
第四十三條 每日10-11時,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上報購買需求側響應用戶、售電企業不同調峰輔助服務的意愿報價。
第四十四條 在可再生能源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日前報價結束后,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首先排除不滿足電網安全約束條件的市場參與申請(包括需求側響應用戶和售電企業申請),然后按順序對申請購買需求側響應調峰、售電企業移峰調峰的發電企業進行報價排序和安全校核。在以小時為單位的統計周期內,通過安全校核的發電企業按照報價由高到低的次序購買申請的可再生能源調峰輔助服務,直至交易全部售出或已無企業申購。
第四十五條 市場運營機構每日15時前發布安全校核及需求側響應調峰和售電企業移峰調峰的集中競價交易結果。每日15-16時,達成交易的雙方通過電力交易平臺遠程簽署交易合同,作為日后的結算依據。
第四十六條 市場運營機構在編制次日發電計劃時,應將已達成需求側響應調峰和售電企業移峰調峰交易的發電空間預留給參與交易的風電企業。
第六節 調峰輔助服務日內調用
第四十七條 遵循按需調用、價格優先、按序調用的要求,對不同調峰輔助服務按照經濟性原則進行調用,優先調用無償與低價的調峰輔助服務資源。
第四十八條 為保證電網安全運行,在特殊情況下電力調度機構可以根據電網調峰需求采取臨時增加運行機組調峰深度或安排機組應急啟停調峰等措施。
第四十九條 發電企業負責廠內設備的運行與維護,確保能夠根據調度指令提供符合規定標準的調峰輔助服務。
第五十條 非計劃停運或因自身原因影響出力至可再生能源輔助服務市場參與基準以下的火電機組不視為提供應急啟停調峰和實時深度調峰輔助服務。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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