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試點方案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各州、市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級國家機關各部委辦廳局,各人民團體,各大專院校,省屬各企事業單位:現將《云南省進一步
(四)推進發用電計劃改革,更多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13.有序縮減發用電計劃。根據市場發育程度,直接交易的電量和容量不再納入發用電計劃。鼓勵新增工業用戶和新核準的發電機組積極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其電量盡快實現以市場交易為主。
14.完善政府公益性調節性服務功能。2004年電改前已投產的并網運行公用發電機組和由州市調度、縣調度運行的中小水電站,具有年調節能力的水電站,以及對電網具有安全穩定支撐作用的電廠,其電力電量列入政府保留的公益性調節性發用電計劃(計劃外部分可到電力市場交易),確保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用電,確保維護電網調峰調頻和安全穩定運行,確保可再生能源發電依照規劃保障性收購。積極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和能效管理,通過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培育電能服務、實施需求響應等,促進供需平衡和節能減排。加強老少邊窮地區電力供應保障。在重點生態功能區實施“以電代柴”,具體區劃、數量、價格由有關部門確定。
15.進一步提升以需求側管理為主的供需平衡保障水平。有關部門要按照市場化的方向,從需求側和供應側兩方面入手,搞好電力電量整體平衡,提高電力供應的安全可靠水平。常態化、精細化開展有序用電工作,有效保障供需緊張情況下居民等重點用電需求不受影響。加強電力應急能力建設,提升應急響應水平,確保緊急狀態下社會秩序穩定。
(五)穩步推進售電側改革,有序向社會資本放開配售電業務
16.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配電業務。按照有利于促進配電網建設發展和提高配電運營效率的要求,積極探索社會資本投資配電業務的有效途徑。逐步向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放開增量配電投資業務,鼓勵以混合所有制方式發展配電業務。向國家級新區、省級以上重點工業園區、跨境經濟合作區、邊境經濟合作區、保稅區等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開放增量配電投資業務。
17.建立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機制。根據開放售電側市場的要求和各地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界定的符合技術、安全、環保、節能和社會責任要求等售電主體的準入條件,按年度公布售電主體目錄。售電主體必須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業務獨立、信用良好、擁有與申請的售電規模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本、設備、經營場所,以及具有掌握電力系統基本技術經濟特征的相關專職專業人員。售電主體退出市場,需提前12個月向政府有關部門、監管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有序退出;當售電主體終止經營或無力提供售電服務時,由電網企業在保障電網安全和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供電的前提下,按照規定程序、內容和質量要求向相關用戶供電,確保電力用戶安全可靠用電。監管部門要加強供電監管,依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電網企業應無歧視地向售電主體及其用戶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等各類供電服務,按約定履行保底供應商義務,確保無議價能力用戶有電可用。
18.多途徑培育市場主體。允許符合條件的高新產業園區或經濟技術開發區,組建售電主體直接購電;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成立售電主體,允許其從發電企業購買電量向用戶銷售;允許擁有分布式電源的用戶或微網系統參與電力交易;鼓勵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和節能服務公司從事售電業務;允許符合條件的發電企業投資和組建售電主體進入售電市場,從事售電業務。
19.賦予市場主體相應的權責。售電主體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通過電力市場購電,包括向發電企業購電、通過集中競價購電、向其他售電商購電等。售電主體、用戶、其他相關方依法簽訂合同,明確相應的權利義務,約定交易、服務、收費、結算等事項。鼓勵售電主體創新服務,向用戶提供包括合同能源管理、綜合節能和用能咨詢等增值服務。各種電力生產方式都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補貼、普遍服務和社會責任等義務。
(六)開放電網公平接入,建立分布式電源發展新機制
20.積極發展分布式電源。分布式電源主要采用“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的運營模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積極發展融合先進儲能技術、信息技術的微電網和智能電網技術,提高系統消納能力和能源利用效率。
21.完善并網運行服務。嚴格執行國家及省政府制定的接入電網的技術標準、工程規范和相關管理辦法,支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節能降耗和資源綜合利用機組上網,積極推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電與其他電源、電網的有效銜接,依照規劃認真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制度,解決好無歧視、無障礙上網問題。
22.加強和規范自備電廠監督管理。規范自備電廠準入標準,自備電廠的建設和運行應符合國家能源產業政策和電力規劃布局要求,嚴格執行國家節能和環保排放標準,公平承擔社會責任,履行相應的調峰義務。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應按照規定承擔與自備電廠產業政策相符合的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落實余熱、余壓、余氣、瓦斯抽排等資源綜合利用類自備電廠相關支持政策。規范現有自備電廠成為合格市場主體,允許在公平承擔發電企業社會責任的條件下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23.全面放開用戶側分布式電源市場。積極開展分布式電源項目的各類試點和示范。放開用戶側分布式電源建設,支持企業、機構、社區和家庭根據各自條件,因地制宜投資建設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發電以及燃氣“熱電冷”聯產等各類分布式電源,準許接入各電壓等級的配電網絡和終端用電系統。鼓勵專業化能源服務公司與用戶合作或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設分布式電源。
(七)加強電力統籌規劃和科學監管,提高電力安全可靠水平
24.切實加強電力行業特別是電網的統籌規劃。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電力規劃職責,優化電源與電網布局,加強電力規劃與能源等規劃之間、地方性電力規劃與全國電力規劃之間的有效銜接。提升規劃的覆蓋面、權威性和科學性,增強規劃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各種電源建設和電網布局要嚴格按規劃有序組織實施。電力規劃應充分考慮資源環境承載力,依法開展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電力規劃經法定程序審核后,要向社會公開。建立規劃實施檢查、監督、評估、考核工作機制,保障電力規劃的有效執行。
25.切實加強電力行業及相關領域科學監管。完善電力監管組織體系,創新監管措施和手段,有效開展電力交易、調度、供電服務和安全監管,加強電網公平接入、電網投資行為、成本及投資運行效率監管,切實保障新能源并網接入,促進節能減排,保障居民供電和電網安全可靠運行。加強和完善行業協會自律、協調、監督、服務的功能,充分發揮其在政府、用戶和企業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
26.減少和規范電力行業的行政審批。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取消、下放電力項目審批權限,有效落實電力規劃,明確審核條件和標準,規范簡化審批程序,完善市場規則,保障電力發展戰略、政策和標準有效落實。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外,電力企業不得對其他公民和法人設定接入電網和輸配電服務方面的附加條件,確保電網對發電企業、售電主體和用戶無歧視開放。
27.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加強市場主體誠信建設,規范市場秩序。在發電企業和售電主體間建立第三方信用保證制度(或雙方在交易時結清電費)。有關部門要建立企業法人及其負責人、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將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使各類企業的信用狀況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加大監管力度,對企業和個人的違法失信行為予以公開,違法失信行為嚴重且影響電力安全的,要實行嚴格的行業禁入措施。
28.抓緊修訂地方電力法規。根據改革總體要求和進程,嚴格執行新修訂的電力法,抓緊完成相關地方電力法規的修訂及相關地方政府規章的研究起草工作,充分發揮立法對改革的引導、推動、規范、保障作用。加強電力依法行政。加大可再生能源法的實施力度。加快省級能源監管地方性法規制定工作,適應依法監管、有效監管的要求。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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